

一、哪些單位和個人需要參加失業保險?
答:根據《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應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單位和個人參加失業保險按什么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
答:根據《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07號)等規定,我省職工個人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按本單位全部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確定,職工個人和參保單位均按0.5%的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答: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計算:
1.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六、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申領地市本級最低工資標準的90%計發失業保險金。
七、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答:根據《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等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同時享有以下待遇:
1.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基金向其遺屬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八、如何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答:失業人員可以通過失業保險待遇全國統一申領入口(全國網上通辦)(si.12333.gov.cn)或登錄支付寶、微信電子社保卡“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或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大廳(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失業保險金申領”進行申領,也可以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窗口線下辦理。
根據《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自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十、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標準按照領金人員死亡時全省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撫恤金標準,以領金人員死亡時全省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一次性發給其遺屬。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一項。
十一、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