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優化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穩定就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對《安徽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31日
安徽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對大齡、殘疾、較長時間失業等就業困難群體的幫扶,統籌用好公益性崗位”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就業工作的決策部署,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相關規定以及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各類用人單位開發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
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要凸顯“托底線、救急難、臨時性”屬性,加強部門橫向協調,健全“按需設崗、以崗聘任、在崗領補、有序退崗”管理機制,科學控制公益性崗位規模,適時調整安置對象范圍,避免福利化傾向,為廣大困難群眾謀福祉,為改革發展穩定作貢獻。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將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作為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的重要措施,作為守住就業底線的重要內容,統籌規劃,穩步實施。要與其他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部門加強協商,平衡把握崗位規模和崗位待遇。支持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特定時期歸集所有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和制定落實公益性崗位政策;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發放和監管公益性崗位相關補貼資金;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開發、管理和監督公益性崗位。
第二章 崗位開發
第六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
(一)非營利性基層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具體包括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社區矯正、群團工作、殘疾人服務等基層崗位;一般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
(二)城鄉輔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崗位。
(三)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工勤服務輔助性崗位,具體包括保潔、保綠、保安等崗位。
(四)勞務派遣企業、家庭服務業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養老服務機構等托底性安置崗位。
(五)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可納入公益性崗位范圍的其他崗位。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就業困難人員數量、就業難易程度、現有公益性崗位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資金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崗位年度開發計劃和方案,及時向社會公開征集公益性崗位。
第八條 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相關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設立公益性崗位的申請,提交《公益性崗位申報表》(見附件1)。同一用人單位一個自然年度累計開發公益性崗位數量上限,由各市結合實際合理確定。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因需定崗、科學開發的原則,合理核定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的種類、數量后,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益性崗位信息。
第三章 安置對象及聘任
第十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就業的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且登記失業的下列人員,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零就業家庭成員: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況、且登記失業3個月以上就業確有困難的人員。
(二)大齡就業困難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就業確有困難的人員。
(三)長期失業人員:登記失業12個月以上就業確有困難的人員。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邊緣家庭的失業人員: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享受6個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個月內累計享受過最低生活保障9個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就業確有困難的人員。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邊緣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員: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享受6個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個月內累計享受過最低生活保障9個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畝且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就業確有困難的人員。
(六)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就業確有困難的人員。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邊緣家庭的高校畢業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享受6個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個月內累計享受過最低生活保障9個月以上家庭的高校畢業生,且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就業確有困難的人員。
(八)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上述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實施動態調整。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上述就業困難人員的特點,綜合運用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創業服務、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服務措施,制定“一對一”援助方案,明確就業援助服務的步驟、援助內容、援助途徑、負責人員。對有就業需求的,明確求職路徑,針對性推薦崗位;對有創業需求的,明確創業方向,提供免費孵化場地、開業指導、創業孵化等“一條龍”服務;對有培訓需求的,明確技能目標,推薦適合的培訓機構和培訓項目課程,提供職業技能等級評價信息。對零就業家庭,提供即時崗位援助,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
第十一條 根據年齡、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排序機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第十二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好公益性崗位聘任工作。公益性崗位聘任就業困難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公益性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單位擬聘任崗位名稱、薪酬待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工作地點、招用條件、崗位數量等內容。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提出申請。符合條件且有意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提交《公益性崗位就業意向申請表》(見附件2)。
(三)供需對接。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通過組織供需見面會或為用人單位推薦人選,搭建用人單位和就業困難人員對接平臺。用人單位根據崗位性質、申請人數,可通過面談、走訪等形式,確定崗位擬聘任人員,并通過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公眾號或社區公示欄等渠道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聘任就業困難人員1個月之內,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和勞動用工備案。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出現空缺后,應及時對外發布信息,并按照第十二條程序進行補充;或按規定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減崗位。
第十四條 提供托底性安置崗位的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錄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推薦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上崗前,用人單位或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可以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符合規定的可以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第四章 崗位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法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主體責任,依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嚴格按照公益性崗位政策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承擔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動態退出機制,公益性崗位人員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于解除或終止公益性崗位人員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將人員名單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托底性安置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暫停其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月足額支付公益性崗位人員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非全日制公益性崗位按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安排其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資,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當地財政再按照每月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50%的標準,按季度直接撥付至公益性崗位人員個人賬戶,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公益性崗位人員崗位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一)社會保險補貼。按照用人單位為公益性崗位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給予補貼,不包括公益性崗位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二)崗位補貼。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崗位補助。
用人單位申報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應當提供《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申報表》(見附件3)、單位發放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明細賬(單)以及公益性崗位聘用人員考勤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對補貼期滿后通過開展職業指導、推薦3次以上就業崗位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中的就業困難成員、重度殘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并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切實做好公益性崗位人員期滿退出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對距享受補貼期滿不足半年的人員,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其中的高校畢業生,引導參加基層項目、報考機關事業單位、繼續深造、推薦到企業就業有序退崗。對于用人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在補貼期滿后轉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規定給予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六條 對退出公益性崗位后仍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及家庭,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范圍。
第六章 鄉村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遵循公益性崗位政策總體要求的前提下,結合鄉村振興戰略等重大決策部署,統籌考慮鄉村建設實際需要,按照“按需設崗、以崗定員、崗需互選”原則,開發農村保潔、治安、護路、管水、扶殘助殘、養老護理、林區管護、公共衛生、公共基礎設施維護等鄉村公共服務類崗位,優先安置“無法離鄉、無業可扶”且有能力勝任崗位工作的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提高崗位上崗率。
第二十八條 各地要明確崗位開發、聘任程序,按程序及時公布崗位選聘信息,規范開展人員上崗條件審查和擬聘用上崗人員公示。用人單位要與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明確崗位性質、崗位要求、工作時長、補貼標準等,為安置人員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最長不超過1年,根據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崗位補貼標準,保持同一區域內類似崗位間聘任標準、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按照“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指導村“兩委”做好在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管理,杜絕“變相發錢”,防止福利化傾向。
第三十條 加強與其他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部門的橫向協調,支持縣級及以下人民政府統籌各類資金開發的鄉村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將公益性崗位開發、招錄和補助資金發放情況錄入實名制信息系統,建立公益性崗位實名制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人員資格、崗位開發、日常管理、補貼發放、人員退出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公益性崗位相關補貼資金監管。有條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對安置非就業困難人員、虛報冒領騙取補貼、“吃空餉”等違法違規情形,及時糾正查處,清退違規在崗人員,并嚴肅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享受員工制家庭服務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20〕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修訂前已開發的崗位和人員管理等,依照修訂前辦法執行到崗位到期時止。此前發布的有關公益性崗位的政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對公益性崗位政策有調整的,以國家和省最新政策要求為準。
附件:
1.公益性崗位申報表
2.公益性崗位就業意向申請表
3.鄉村公益性崗位申報表
4.鄉村公益性崗位就業意向申請表
5.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申報表